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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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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环评单位 |
| 1 | 关于配套供热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葫环东审[2026]5号 | 2026.2.13 | **昊华****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