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对以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协议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序 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用途 |
出让 年限 |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
| 1 |
河表片A-1-6部分地块 |
4360.38 (合6.54亩) |
不大于0.5且不小于0.001 |
不大于20%且不小于0.1% |
不低于30% |
殡葬用地 |
50年 |
| 2 |
河表片A-1-5部分地块 |
132973.67(合199.46亩) |
不大于0.5且不小于0.001 |
不大于20%且不小于0.1% |
不低于30% |
殡葬用地 |
50年 |
具体指标要求以正式出让为准。
二、公告期限
2026年2月14日至2026年3月16日。
三、意向用地者申请方式
在公告期限内,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禁止参加者外,有意向使用本公告所列拟出让土地的(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均可向我局提出用地申请。意向用地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口头或电话告知等其他形式。
凡在**市区范围内,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拖欠土地价款、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不受理其用地申请。
四、意向用地者需提交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申请书原件(签字盖章,一式两份)。
2.意向用地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意向用地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手印,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告期限内,若上述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公告期限内,若上述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以协议方式出让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高新一**一巷7号**综合服务楼北楼9楼
联系电话:0772-****833、****215
****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地块的详细信息以最终出让为准。
附件:1.意向用地申请书
2.地块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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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