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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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丹环审〔2026〕26号
关于对《****政府京杭**吕城国控断面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政府京杭**吕城国控断面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拟对**河、**河、**河、东/西战备河等13条河道进行生态保护修复,水体治理总长度为28.3km,总治理水域面积50.2万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缓冲带工程、河流水生态修复工程、生态湿地工程。
生态缓冲带工程:建设河流两侧滨岸生态缓冲带48.0km,修复基底72060m2,恢复挺水植物面积72060m2,改造生态护岸3000m;建设陆域缓冲带20.6km,修复基底面积115100m2,恢复陆域植物面积115100m2。
河流水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河、**河、**河等主干河网及二级支沟水生动植物系统,栽植沉水植物面积186060m2,栽植浮叶植物面积3300m2,恢复底栖动物8250kg,恢复肉食性鱼类1240kg,恢复生境(生态鱼巢)71处,建设深潭浅滩1800m2。
生态湿地工程:将庙河、老小沟河、汤家沟及蒙园建设为涵养塘型表流湿地,总面积89290m2,打造区域水生态保护修复亮点工程。湿地地形整改面积32000m2,恢复湿地沉水植物68120m2,恢复浮叶植物710m2,恢复底栖动物1800kg,恢复肉食性鱼类260kg,建设增氧曝气系统15套,建设生态鱼巢13处。
工****发展局《关于京杭**吕城国控断面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丹经发行〔2024〕26号),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公厕或租用民房处理。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淤泥干化产生尾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入周边河道。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施工扬尘执行**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淤泥运输采取密闭措施,淤泥干化场应干化过程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避免厌氧状态,定期喷洒恶臭抑制剂,厂界污染物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清淤作业、车辆运输时间,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在环境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目标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干化后淤泥按《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亏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进行检测,检测达标后用于回填岸坡等,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临时设施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进行土地平整、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
(七)按规定设置各类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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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
抄送:**市******执法局、联检正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