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审批
湖南-株洲-渌口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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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更新日期:2026-02-13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市**区龙船镇花石村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株渌环评表〔2026〕4号

审批日期

2026年2月13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你院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拟投资969万元,在**市**区龙船镇花石村建设****建设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660m2,总建筑面积4950m2。工程组成主要为一栋2层门诊、公卫办公楼,一栋3层住院部、医养结合科楼,一栋3层功能科楼,一栋2层职工宿舍楼,一栋2层后勤楼、会议室。共设置床位48张。

根据******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局关于发布**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版)的通知》(株环发〔2024〕22号)的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以后和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一起经“三级化粪池+污水处理站(调节池+AO 生物池+沉淀池+活性氧消毒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同****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加盖密封,定期投放除臭剂;医废贮存间,储存箱带盖密封,定时消毒和除臭;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烟管道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物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限值;医废贮存间异味(以臭气浓度计)、医疗废气、煎药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贮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废紫外灯管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污水处理站污泥同时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要求,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无污染输液瓶(袋)、废包装材料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1t/a、氨氮0.05t/a、总磷0.004 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院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

联系方式

****环境局**分局 0731-****8436

8.(公示稿)****建设项目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