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我司****事业部便携式激光扫描仪新增项目(招标编号:****),现对招标文件作出如下澄清与修改:
一、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1)原招标公告第2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2.2业绩要求:
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1个便携式激光扫描仪测量设备类似供货业绩。(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中须体现合同买卖双方单位盖章页、签订日期和供货内容,若合同中无法体现以上内容,除提供合同扫描件外须额外再提供合同附件或技术协议或加盖业主公章的其他证明材料。)
现澄清修改为:
投标人或所投设备制造商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1个便携式激光扫描仪测量设备类似供货业绩。(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中须体现合同买卖双方单位盖章页、签订日期和供货内容,若合同中无法体现以上内容,除提供合同扫描件外须额外再提供合同附件或技术协议或加盖业主公章的其他证明材料。)
(2)原招标公告第2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新增2.7条:
2.7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第三章评标方法—详细评审标准标书代写
原第三章评标方法中技术、商务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1)评审要素(同类项目经验):标书代写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除资格要求的业绩外,投标人每额外提供1个应用于主机厂的便携式激光扫描仪测量设备类似供货业绩加2分,满分10分。
现澄清修改为:
投标人或所投设备制造商自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除资格要求的业绩外,投标人每额外提供1个应用于主机厂的便携式激光扫描仪测量设备类似供货业绩加2分,满分10分。
本次澄清与修改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内容未涉及之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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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