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基资源综合利用(山东)有限公司

审批
山东-临沂-蒙阴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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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建设单位机构代码: 建设单位法人: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建设单位详细地址:
****
****1328MA3UH2PT4A杨淑霞
杨淑霞**省**市**县
**市蒙****工业园内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类型: 建设性质: 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中心坐标: ****机关: 环评文件类型: 环评批复时间: 环评审批文号: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污许可批准时间: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运营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代码: 验收监测单位: 验收监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竣工时间: 调试起始时间: 调试结束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起始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形式: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市**县 ****工业园内
经度:118.13997 纬度: 35.56849******服务局
2023-12-06
临审服投资许字〔2023〕21056号****1328MA3UH2PT4A001V
2024-06-0543360.26
440****
****1328MA3UH2PT4A****
****1328MA3UH2PT4A****公司,****公司
913********073388W,****0700MA7F99P4972025-06-25
2025-11-102025-12-31
2026-01-152026-02-11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92622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该项目为**项目,位于**市蒙****工业园内。该项目为**项目,位于**市蒙****工业园内。
规模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项目主要建设废旧线路板**综合利用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5万吨废旧线路板的生产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废旧线路板**综合利用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5万吨废旧线路板的生产规模。
生产工艺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废旧线路板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为:入厂贮存、检测分类、破碎、配料、焚烧处理等工序。本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原辅材料等均与环评文件一致,且污染物种类不变、排放量未增加,不涉及第一类污染物。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 2台富氧侧吹炉焚烧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环境集烟分别进入各自配套的二燃室+SNCR+余热锅炉后共同进入1套急冷塔+活性炭喷射+两级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脱酸塔+湿电除尘装置处理,蒸汽冷凝不凝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进入焚烧炉废气处理装置中脱酸塔+湿电除尘装置处理,以上废气共同由1根5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CO、HF、HC1、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相应标准,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要求;氨排放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车间密闭、洒水抑尘等措施后,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要求,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2801.7-2019)表2要求,VOCs厂内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处理站规模及工艺。根据各工段用水水质要求,进一步优化用、排水方案,做到“一水多用”,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外排量。循环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的地面清洗废水和烟气处理废水经蒸发处理后产生的蒸馏冷凝水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处理厂,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四)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本项目施工期按照《**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 2台富氧侧吹炉焚烧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环境集烟分别进入各自配套的二燃室+SNCR+水箱/余热锅炉后共同进入1套急冷塔+活性炭喷射+两级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脱酸塔+湿电除尘后由1根5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CO、HF、HC1、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相应标准,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要求;氨排放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本项目通过采取车间密闭、洒水抑尘等措施后,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要求,VOCs厂界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2801.7-2019)表2要求,VOCs厂内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循环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的地面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的烟气处理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本项目采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1#富氧侧吹炉未建设余热锅炉,采用水箱,蒸汽未对外输送。废水蒸发装置未建设,烟气处理废水经两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烟气处理。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五)《**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书》 (LYZL〔2023〕43号)对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减量替代情况进行了确认,本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及VOCs排放须分别控制在0.01t/a、0.001t/a、14.04t/a、27t/a、4.38t/a及0.74t/a以内。 (六)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处理要求,对易产生渗漏装置的设施,如污水管道、事故水池、车间地面等进行防渗处理,确保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建立三级防控体系,**1座容积180m3的事故水池,雨水排放口设截止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将事故风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按期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规定变更或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书》 (LYZL〔2023〕43号)对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减量替代情况进行了确认,本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及VOCs排放量分别在0.01t/a、0.001t/a、14.04t/a、27t/a、4.38t/a及0.74t/a以内。 本项目已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处理要求,对易产生渗漏装置的设施,如污水管道、事故水池、车间地面等进行防渗处理,确保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本项目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建立三级防控体系,**1座容积180m3的事故水池,雨水排放口设截止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已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防范环境风险。 本项目已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本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已于2024年6月5日完成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证书编号:913********316379Y005P,并于2025年10月28日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 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本项目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3、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 现有工程(已建成的) 本工程(本期建设的) 总体工程 总体工程(现有工程+本工程) 排放方式 实际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 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 实际排放总量 排放增减量 废水 水量 (万吨/年) COD(吨/年) 氨氮(吨/年) 总磷(吨/年) 总氮(吨/年) 废气 气量 (万立方米/年) 二氧化硫(吨/年) 氮氧化物(吨/年) 颗粒物(吨/年) 挥发性有机物(吨/年)
0 0.0195 0 0 0 0.019 0.019
0 0.018 0 0 0 0.018 0.018
0 0.005 0 0 0 0.005 0.00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
0 0.159 14.04 0 0 0.159 0.159 /
0 0.426 27 0 0 0.426 0.426 /
0 0.053 4 0 0 0.053 0.053 /
0 0.156 0 0 0 0.156 0.156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废水处理设施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生产废水包括循环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烟气处理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循环排污水回用水淬工序;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急冷塔;烟气处理废水经两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烟气处理;地面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水淬工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处理厂。 连续监测两天,每天采样4次,厂区污水总排口pH值在7.5-7.7之间,均值7.6;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86-102mg/L之间,均值92;氨氮排放浓度在22.2-25.2mg/L之间,均值23.8;总磷排放浓度在1.64-1.80mg/L之间,均值1.71;悬浮物排放浓度在22-32mg/L之间,均值28;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25.5-35.8mg/L之间,均值30.5。厂区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废气处理设施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DB37/2376-2019) 表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部分:其他行业》 (DB37/2801.7-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以及《火电 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2301-2017)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有组织废气破碎粉尘、焚烧废气,破碎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3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焚烧烟气经二燃室+SNCR+水箱/余热锅炉+急冷塔+活性炭喷射+两级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脱酸塔+湿式静电除尘处理后经50m排气筒(DA001)排放;炉门、渣口及废金属出口逸散废气经环境集烟措施收集后与焚烧烟气合并处理。未收集的破碎粉尘、配料粉尘通过车间洒水抑尘等措施,未收集的焚烧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进行处理。 连续两天的验收监测结果显示:富氧侧吹炉焚烧炉排气筒(DA001)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未检出(<1.0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3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大为4mg/m3,折算浓度为2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外排废气中CO排放浓度最大为53mg/m3,折算浓度为27mg/m3,HF未检出(<0.08mg/m3),HC1排放浓度最大为1.85mg/m3,折算浓度为0.95mg/m3,汞及其化合物未检出(<0.0025mg/m3),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最大为4.49×10-4mg/m3,折算浓度为2.30×10-4mg/m3,砷及其化合物未检出(<2×10-4mg/m3),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最大为9.4×10-3mg/m3,折算浓度为4.8×10-3mg/m3,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最大为1.17×10-2mg/m3,折算浓度为6.00×10-3mg/m3,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最大为1.33×10-2mg/m3,折算浓度为6.82×10-3mg/m3,二噁英类排放浓度最大为0.0088ngTEQ/Nm3,折算浓度为0.0045ngTEQ/Nm3,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相应标准(CO:100mg/m3;HF:4.0mg/m3;HCl:6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m3;镉及其化合物:0.05mg/m3;砷及其化合物:0.5mg/m3;铅及其化合物:0.5mg/m3;铬及其化合物:0.5mg/m3;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2.0mg/m3;二噁英类:0.5ngTEQ/m3);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为1.71mg/m3,排放速率最大为2.67×10-2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要求(排放浓度限值:60mg/m3;排放速率限值29kg/h);氨排放浓度最大为1.05mg/m3,排放速率最大为1.76×10-2kg/h,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排放浓度限值:8mg/m3)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排放速率限值75kg/h)。破碎排气筒(DA002)外排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为8.4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颗粒物:2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为0.227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大为0.036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大为0.064mg/m3,氟化物排放浓度最大为4.3×10-3mg/m3,氯化氢未检出(<0.02mg/m3),汞及其化合物未检出(<3×10-6mg/m3),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最大为16.7ng/m3,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最大为1.40ng/m3,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最大为9.5ng/m3,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最大为4ng/m3,厂界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0.4mg/m3;氮氧化物:0.12mg/m3;氟化物:0.02mg/m3;氯化氢:0.2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012mg/m3;铅及其化合物:0.006mg/m3;镉及其化合物:0.04mg/m3;镍及其化合物:0.04mg/m3;锡及其化合物:0.24mg/m3);VOCs(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最大为0.70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要求(VOCs:2.0mg/m3),VOCs(非甲烷总烃)厂内排放浓度最大为0.76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VOCs:20mg/m3)。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噪声治理措施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破碎机、侧吹炉及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进行处理保证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项目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噪声值在49.6-53.3dB(A)之间,夜间噪声值在42.0-45.7dB(A)之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7 风险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建立三级防控体系,**1座容积180m3的事故水池,雨水排放口设截止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将事故风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按期开展后评价工作。 本项目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建立三级防控体系,**1座容积180m3的事故水池,雨水排放口设截止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已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防范环境风险。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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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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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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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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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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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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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表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地下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土壤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海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敏感点噪声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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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序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核实该项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2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4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6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7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8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9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不存在上述情况
验收结论 合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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