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邹平顶峰热电有限公司锅炉燃烧器及储料系统减碳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山东-滨州-邹平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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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MB****192R/2026-00116 组配分类: 环评许可审批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关于****公司锅炉燃烧器及储料系统减碳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6-01-29 00:00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锅炉燃烧器及储料系统减碳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热电厂区现有5台高温高压煤粉锅炉(2×130t/h+3×220t/h,锅炉编号为#1、#3、#4、#5、#6)和1台高温高压煤气炉(1×110t/h,编号为#2),5 台汽轮发电机组,即1×25MW 抽凝式汽轮发电机(#2)+4×25MW 背压式汽轮发电机(#1、#3、#4、#5),总装机容量为125MW。

拟建项目为技改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对现有#1、#3~#6共5台高温高压煤粉锅炉进行生物质掺烧低碳化改造,将下层一次风燃烧器重新设计,每台锅炉四角切圆布置4台生物质燃烧器,满足10%(热量占比)农林生物质粉体掺烧量。同时配套建设生物质卸料系统,生物质粉体制备系统、生物质粉体物料储存及输送系统、炉前燃烧系统等配套设施。锅炉进行生物质掺烧改造后,不改变锅炉的发电量和供汽量,燃煤量减少7.77万吨。技改完成后机组年发电量为75000万kWh,年供电量56460万kWh,年供热量912.14万GJ,与技改前保持不变。项目总投资1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万元,占总投资的17.8%。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项目符合《**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21—2035 年)》《**县韩店镇热电联产规划(2011—2030年)》,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拟建项目利用厂区现有燃煤锅炉掺烧生物质,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在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要求,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燃烧废气分别经过“高效低氮燃烧+SCR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高效除雾器除尘”处理,依托现有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DA003)。锅炉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表2标准限值要求;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性技术指南》(HJ2301-2017)的要求。其他转运站、碎煤机室、生物质粉体储料仓、石灰石粉仓、灰库等废气分别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生物质卸料、破碎和转运点设负压吸尘装置,生物质输送采用密闭无缝钢管,成品生物质粉体储料仓废气通过仓顶布袋除尘器净化后排放。项目涉及的大宗货物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内物料采用新能源自卸车转运,燃煤输送采用密闭输煤栈桥,规范车辆进出厂区冲洗平台,确保车辆密闭输送,地面及时清扫、定期洒水。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2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煤场及输煤系统抑尘排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煤场抑尘;脱硫工艺排水经絮凝沉淀后满足《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后回用于捞渣机冷却用水;化水车间浓水排水部分回用于煤场喷淋、脱硫工艺用水、捞渣机冷却、厂区降尘等;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化水车间生产用水;生活****处理厂处理。锅炉排污水、循环排污水、脱硫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浓盐水经中和沉淀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水质达到《关于涉水企业外排污染物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滨环委办〔2021〕32号)要求以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流域》(DB37 3416.3-2025)表2一般保护区标准后外排杏花河;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处理厂接收标****处理厂。强化生产车间、废水管道、脱硝还原剂制备区、罐区、危废暂存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破碎机、风机、泵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时应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周围敏感点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若特殊原因需要开展夜间施工,须依法取得同意后开展。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锅炉灰渣存储于封闭的灰库和渣库,脱硫石膏暂存于石膏库,外售综合利用。废脱硝催化剂、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油漆桶、含油滤芯、废铅蓄电池、实验室废液、实验室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废树脂及废反渗透膜均由厂家回收处置;废布袋、脱硫废水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危废鉴别,若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鉴别结果出具之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项目不设永久性灰渣场,灰渣暂存应满足相关要求,确保全部综合利用,不得违规贮存、转移、倾倒。

(五)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配备应急设备,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拟建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1.32t/a、287.60t/a、28.76t/a以内。

(七)加强环境监测监控。落实《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113号)有关要求,进行各类污染源、厂界噪声及无组织废气的日常监测。建设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对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要求,设置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

(八)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环保设施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把环保设施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和运维工作全过程。

(九)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变更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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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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