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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富川****医院2024年****合实验区建设采购项目(重)
三、采购日期:2025-12-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县玉皇庙镇魏家集街27号一楼102室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新风街9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公司
地址:**市新风街92号
五、基本情况
1、投诉人对富川****医院2024年****合实验区建设采购项目(重)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于2025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中标产品宣称的关键参数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准信息不符。
3、投诉诉求:(1)请求监管部门依法调查上述事实;(2)判定其中标结果无效。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正副本)审查后,依法受理投诉,向被投诉人送****政府采购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对被投诉人提交的对投诉事项的采购活动等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单位发出鉴定函、专家评审以及需要的补正材料,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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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