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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第二厂区) |
| 建设地点 | **省**市樟木头镇柏峰路129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现厂址位于**市樟木头镇柏地旗岭村旗峰1路2号(东经:北纬22°55'50.06",东经114°04'21.58"),项目总投资230万元,占地面积3600m2,建筑面积4900m2。项目主要从事蓝宝石表镜、普通玻璃镜片、智能穿戴设备镜片的生产,年加工生产蓝宝石表镜240万片、普通玻璃镜片700万片、智能穿戴设备镜片500万片。 ****公司发展需要,****拟投资500万元异地扩建一新厂区(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新厂区厂址位于**省**市樟木头镇柏峰路129号,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5′52.472″,东经114°4′18.838″。厂区占地面积3500m2,建筑面积3838m2,主要从事玻璃镜片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玻璃镜片3600万片/年。 由于本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在新厂区实施,不涉及原厂区任何工程、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两个厂区直线距离约30m,两个项目相互独立,因此本次环评仅针对本项目进行评价,特此说明。 本项目厂区占地面积为3500m2,建筑面积为3858m2,主要从事玻璃镜片的加工生产,主要类型为手机及手表镜片,年加工生产玻璃镜片3600万片/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丝印、烘干工序收集到的总VOCs和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1),淋膜、固化工序收集到的总VOCs和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2),有组织排放的总VOCs均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NMHC有组织排放均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的排放量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通过采取以上污染治理措施,项目废气排放量较小且均可以达标排放。 根据《2024年度**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属于不达标区。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总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不大,排放浓度可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所在位置最近敏感点为厂界东南面228m的旗岭村居民楼,为减轻对该敏感点的大气影响,本项目必须采纳以上有关环保措施和建议,并优化布局,将产污设备设置在尽量远离敏感点的位置上,通过以上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以达标排放,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蒸发损耗需定期补充新鲜水。纯水机产生的浓水用于生活冲厕。精雕、抛光生产废水经循环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产生的生产废水与清洗、冲版、退墨废水一同经零散工业废水收集装置收集,交由石马河流域外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至市政下水道,然后引至****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2班,每班8小时。项目合理布置各种设备,同时采取减振、隔音等消音措施。项目建成后,企业做好降噪减噪措施,严格按规定操作,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项目四侧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产生的玻璃边角料、玻璃碎屑、次品、废沉渣、废包装材料、废过滤滤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公司回收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退墨废液、废硝酸钾渣、废网版、废切削液、废原料桶、废空压机油桶、废空压机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6-02-14 |
| 联系人 | ****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1131 |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