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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我局近期通过审计核查及自查发现,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行为已违反《****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为切实整改上述问题,现责令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务必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服务局****住建局窗口完成备案手续办理。如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移送执法处罚。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联系电话:136****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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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
监制:谢佳佳
审核:特古林
编辑:任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