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公司年产2400吨废旧聚酯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2-14 10:04扬环审批〔2026〕03-13号
项目代码:****
**市****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年产2400吨废旧聚酯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投资3500万元,位于中兴路的现有厂区内,建设聚酯粒子(PET)生产线,****处理站1座。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2400吨聚酯粒子(PET)的生产能力(现有项目仅保留10万吨再生聚酯切片生产线和1.5万吨再生涤纶长丝生产线)。项目于2025年10月取得**市数据局的备案证(仪数备[2025]1975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控项目原料来源,收集的原料须以**市场为主,购买合同中须明确不得包含危险废物和异味固废。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循环冷却废水、喷淋废水、清洗废水、真空机组循环废水、真空煅烧废水、水解炉废水、高压清洗****处理站集中处理,其中大部分处理达回用标准后用于生产工艺用水,少部分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一并通过区域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溶解废气、过滤废气、分离废气、胶黏废气、干燥废气、造粒废气负压密闭管道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所有构筑物采取加盖密闭措施,其出气口废气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标准。
(五)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六)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防止生产储存及装卸输送过程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项目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九)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中。充分识别生产废水种类,依托本次**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工艺,确保各类废水达标排放;目前污水排口存在的污水倒灌、在线传输管线问题须完善到位;配套安装6个小集气罩,提升现有熔融挤出废气收集效率。
(十)根据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6188/28903吨,化学需氧量≤2.318/3.806吨,氨氮≤0.466/0.553吨,总磷≤0.047/0.049吨,总氮≤0.543/0.703吨。
(二)废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0.0691/3.502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信息公开,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单位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信息公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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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