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自硬砂技改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开发区动力大道中8号;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项目拟投资1198.8万元,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新增电炉一台,将原混砂机移至**厂房,浇筑工位从14个增至24个。项目建成达产后保持全厂总产能不变(仍为50000t/a,其中中小型铸件45000t/a,大型铸件5000t/a)。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食堂废水经隔油池与初期雨水一同接管至海****公司,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同时达到海****公司设计进水标准要求。海****公司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废切削液、吸收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表1标准限值。项目运营期自硬砂回收、震芯落砂、自硬砂抛丸、熔炼、浇注冷却、时效、二次落砂、破碎、一次落砂、旧砂再生、混砂、开箱取件、清砂、粗抛、机体打磨、缸盖打磨、精抛、人工打磨、吹灰、退火、新砂发送、小机体制芯、机体制芯、辅助芯制芯、缸盖制芯、热芯、大型铸件造型、大型铸件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时效、退火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标准限值;浇注冷却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2标准限值;烘包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浇注冷却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小机体制芯、机体制芯、辅助芯制芯、缸盖制芯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热芯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大型铸件造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甲醇、氮氧化物,危废仓库贮存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喷塑、固化、机体表干、辅助芯表干、缸盖表干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限值;小机体制芯、机体制芯、辅助芯制芯、缸盖制芯工序产生的三乙胺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A.3标准限值,MD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甲醇、苯系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MDI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计算值。项目柴油叉车尾气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标准限值。
(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东、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西、南厂界噪声达到2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六)根据《**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6年2月14日-2026年2月27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1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