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边境小城镇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设备采购)2分标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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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公司

法定地址:**壮族自治区****示范场拆**置区22号3层

法定代表人:黄晶晶

授权代表:李斯斯 联系方式:181****9213

地址:**壮族自治区****示范场拆**置区22号3层

邮编:533000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2月13****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送达的关于**县边境小城镇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设备采购)2分标的质疑函,我单位予以受理,****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本项目中标人******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事实依据: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本次项目中小****公司2025年6月20日中标项目名称为****处理站提升工程-设备采购成交公告中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发现******公司两年内中标公告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等内容数据完全一样,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因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报要求是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需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标人2025年6月成交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应该是根据2024财务报表数据填报,本次公开招标项目发生在2026年2月,故填报数据应该是根据2025年财务报表数据填报,而中标人******公司及相关联制造商**鑫****公司两个不同年度的不同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数值均一模一样。

其中中标人******公司在上述列举的不同年度的两次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营业收入均为:299.6万元,资产总额均为158.7万元,****公司**鑫****公司营业收入均为:285.8万,资产总额均为318.8万元,(见证明材料),以上两处填报数据均为不合理现象,****公司****公司,营收及资产总额会受不同时间的市场、价格、合同周期影响,两家公司两年的财报数据不可能一模一样,何况资产是每年都会变动的,哪怕收入为零,折旧计提、摊销、应收应付结算、货币资金变动等都会让资产总额变化,总之不可能同时出现2024年度和2025****公司的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等数据信息一模一样。依据证明材料为:附件1、**采购网公示中标人******公司2025年6月20日中标的项目名称为****处理站提升工程-设备采购成交公告中附的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材料后附)。

附件2、**采购网公示中标人******公司2026年2月11日中标的项目名称为**县边境小城镇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设备采购)2分标中标公告中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材料后附)。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要求,投标人对其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责任。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求相应责任。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补偿相关费用。

质疑事项答复:

****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已向被质疑人(******公司及相关联制造商**鑫****公司)发送征询函,对质疑函以及被质疑人提供的征询回复函开展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即次年5月31日前,****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本项目开标时间在为2026年2月10日;******公司及相关联制造商**鑫****公司的财务报表未在工商和税务报送;存在因纳税事项进行2025年财务数据调整的可能。因此******公司及相关联制造商**鑫****公司在**县边境小城镇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设备采购)2分标项目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2024年财务数据。标书代写

根据采购文件公告内容“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分标1、2、3: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公司及相关联制造商**鑫****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也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不影响最终评审结果。故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2月14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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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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