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新型工业铝型材加工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新坝镇238省道与长虹路交界处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位于**市新坝镇238省道与长虹路交界处。租赁**市****公司厂房 2987.52m2,购置热剪炉、挤压机、冷床、时效炉等生产设备15余台/套。建设新型工业铝型材加工制造项目。年产铝型材3000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为完善环保手续,主动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 续。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模具碱洗废碱液作危废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托运****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托运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本项目运营期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排放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5870 通信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27日 |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