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财政局关于党校学员宿舍楼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备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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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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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旭赢****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党校学员宿舍楼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9月23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旭赢****公司

2、地址:****地区**市******电脑城负一层487号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2901MA79FD7BXT

五、基本情况

****服务中心向我局反映,**旭赢****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况,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在“党校学员宿舍楼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备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拒签合同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
本项目于2025年9月23日开标,该公司中标,采购单位于2025年9月2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公示结束后次日采购单位多次电话告知、并于2025年10月16****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该公司既不领取中标通知书也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严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截至到11月18日,该公司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我局于2025年10月30****公司授权代表人刘强进行了谈话并做了笔录,了解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事实和原因,该公司承认拒签合同的事实,对证据材料认可。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款“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5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12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七、处罚结果

鉴于**旭赢****公司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且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5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12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旭赢****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19782元(壹万玖仟柒佰捌拾贰元整)。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13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董秀彦

3、联系电话:099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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