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旭赢****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党校学员宿舍楼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9月23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旭赢****公司
2、地址:****地区**市******电脑城负一层487号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2901MA79FD7BXT
五、基本情况
****服务中心向我局反映,**旭赢****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况,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在“党校学员宿舍楼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备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拒签合同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
本项目于2025年9月23日开标,该公司中标,采购单位于2025年9月2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公示结束后次日采购单位多次电话告知、并于2025年10月16****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该公司既不领取中标通知书也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严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截至到11月18日,该公司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我局于2025年10月30****公司授权代表人刘强进行了谈话并做了笔录,了解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事实和原因,该公司承认拒签合同的事实,对证据材料认可。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款“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5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12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七、处罚结果
鉴于**旭赢****公司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且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5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12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旭赢****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19782元(壹万玖仟柒佰捌拾贰元整)。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13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董秀彦
3、联系电话:0997-****036
附件信息:
****党校学员宿舍楼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备项目).pdf (1.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