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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区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设备类计算机、录播教室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16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郑****开发区冬青街7号高地大厦A座16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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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D-Mic”、“D-Video”等术语具有排他性与技术落后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系统存储≥2T”的要求严重不合理性与技术歧视性;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摄像机1/2.5英寸、800万像素、22倍”参数组合的技术不合理性; 投诉事项4:投诉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关于“五分像、七分像、全身像”具有排他性。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通过调阅该项目的《预算评审结论》及《质疑回复》,该项目不存在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排他性条款,不存在盲目设定不符合采购需求标准的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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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