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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楼维修改造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辅仁楼维修改造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辅仁楼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办事处**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F-02,F-03栋14层20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辅仁楼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P31 页客观分业绩评价条款设置不合理,以过高业绩要求限制、排斥潜在小微企业供应商,具体条款如下: 1、供应商业绩:2023 年 1 月至今需提供防水工程类业绩(最高 6 分)、维修类项目业绩(最高 6 分),合计最高 12 分; 2、项目经理业绩:2023 年 1 月至今需提供防水工程类业绩(最高 3 分); 3、技术负责人业绩:2023 年 1 月至今需提供防水工程类业绩(最高 3 分); 4、注:上述三类业绩不得重复计分。
事实依据:(一)业绩要求与项目规模严重失衡 本项目最高限价仅 731370.72 元,属于小型维修改造项目,且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但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在 3 年期限内累计提供至少 4 个独立业绩(防水类 2 个 + 维修类 2 个 + 项目经理 1 个 + 技术负责人 1 个,且不得重复),该要求与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承接能力存在根本冲突。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远低于中型企业,其业务范围多集中于区域性、小规模项目,3 年内完成多个独立且不重复的防水及维修类业绩,对小微企业而言存在客观难度。 (二)业绩条款实质限制小微企业竞争权 涉案业绩条款看似为评分因素,实则通过过高的业绩数量要求,变相排除了多数小微企业的参与资格。参考政府采****政府采购网案例二十一),即便未设置业绩金额限制,仅以特定数量业绩作为评审条件,若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仍构成 “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18 分的业绩分值占比过高(通常业绩评分占比不超过 10%),且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单独提供不重复业绩,进一步加重了小微企业的举证负担,实质剥夺了其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业绩要求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 本项目核心需求为辅仁楼维修改造,主要涉及常规防水、维修施工,技术难度较低,无需供应商及项目团队具备多个同类业绩即可完成履约。采购人完全可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方案评审等方式考核供应商履约能力,而非依赖过高的业绩要求。磋商文件未明确 “类似业绩” 的具体标准(如项目规模、技术参数等),且禁止业绩重复计分,进一步缩小了潜在供应商范围,****政府采购 “充分竞争” 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1.依法撤销或修改涉案竞争性磋商文件 P31 页业绩评价条款,降低业绩要求(建议调整为:供应商提供 1 个同类业绩即可得满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绩不计分或仅需提供 1 个合并业绩); 2.要求被质疑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将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向所有已获取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公示; 3.依法保障质疑人及其他潜在小微企业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1.业绩评价作为本项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之一,非供应商资格条件,不限制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响应报价。业绩****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业绩评价未指定特定行业或特定金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业绩评价内容跟“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无关,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业绩评价要求跟中小(微)企业无必然关联,以业绩评价要求推论“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缺乏事实依据(无事实证明小微企业都没有业绩)。 3.本项目维修改造包含房顶防水维修及室内维修,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及具体维修内容,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近3年类似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及技术负责人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目的是考察供应商的综合履约能力与施工经验、拟派项目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执业能力与管理经验,与采购需求相关、与项目特点相适应。 4.为避免同一业绩在企业评审和个人评审中重复计分,造成“一项业绩、两次得分”的不公平情形,采购文件明确设置了“不得重复计分”的规则。同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业绩分占比或“通常超过10%”,本项目业绩分值设定,与采购需求相关、与项目特点相适应。 5.业绩分评价对所有供应商统一适用,不存在任何差别待遇或歧视性,作为综合评分的评审因素之一,也不存在“缩小供应商范围”“剥夺了其公平竞争的权利”等情况。 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业绩评价合法合理合情。感谢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有依法向同级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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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577346775_365752224.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