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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明****公司:
2023年8月15日,********服务部就你公司申请的**加明年回收拆解1万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作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临开消验备字〔2023〕第0005号)。
根据《临****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规范性质量审查情况的通知》(临审管函〔2024〕51号),**加明年回收拆解1万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存在消防备案申请日期超期问题,********服务部分别于2025年1月16日、2025年7月28日、2026年1月20日三次函至********建设部。
********建设部于2026年2月14****服务部回复了《关于申请撤销**加明年会上拆解1万辆报废机动车项目消防验收备案的函》,****公司消防查验不合格,申请********服务部撤销**加明年回收拆解1万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服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四)项“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之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公司作出的《**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临开消验备字〔2023〕第000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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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