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块1-1详细调查,地块1-1面积16237m2。按每1600m2(40m×40m网格)至少布设1个土壤监测点位,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4个,采样深度直至基岩。由于该地块原为山地荒坡,土层薄,采集了样品38个。检测指标涉及(GB36600-2018)表1全部基本项目(45项)、石油烃、pH、氨氮、氟化物、锑、锌、钡。地下水按每6400 m2(80 m×80 m)至少布设一个监测点位1个的原则,在地块1-1内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4个,检测指标涉及(GB/T 14848-2017)表1中35项(除微生物和放射性),石油类,钡,锑,镍,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1,1,1,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1,1,2,2-四氯乙烷。在地块1-1西侧的釜溪河内采集了4个地表水样品。
由于地块1-1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园绿地(G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属于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所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为评价标准,(GB 36600-2018)中未涉及的指标首先按照**省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均未涉及的指标,参照其他省市地方标准。氟化物、钡以《**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为标准。由于地块1-1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地下水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作为评价标准。地表水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进行评价,(GB 3838)未涉及的指标,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监测结果表明,地块1-1所有点位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样品的检出值均未超过相应标准限值。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性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