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山工业新城水步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东-江门-台山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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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2-14 17:19:51

**市城发主****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处理厂位于**市水步镇台新路68号,现有首期工程日处理量1万m3/d,现拟新增占地面积30000m2,**二期工程污水处理规模1.5万m3/d。首期工程废水治理工艺不涉及改造,主要变化为:原污泥机房改为仓库,原鼓风机房、配电间改为危废暂存间。改扩建后全厂占地面积45000m2,污水处理能力为2.5万m3/d,污水经粗格栅+细格栅+旋流沉砂池处理后,****工程处理,另一股水由二期工程“调节池+改良AAO+二沉池+磁混凝+臭氧接触池+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处理,处理后的废水经外排泵房强排至水步水与公益水交汇处现有入河排放口排放。

二、受我局委托,******学院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内容较全面,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总体适当,环境保护目标较明确,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较清楚,环境现状调查及影响评价方法基本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导则的要求,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分局的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改扩建后全厂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排放标准,其余因子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类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二期工程污水前处理部分(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生物池和污泥处理区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应采取加盖或加罩的方式对恶臭废气进行收集,收集的恶臭废气应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表2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甲烷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他厂界达到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厂区内的危险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保要求。

(五)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及相关管网、污泥处理设施、除臭装置区、危废储存区和化学品暂存区等的防腐防渗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土壤、地下水。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有效容积不少于7264m3的废水事故应急池,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的要求。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水污染治理措施、防扬尘措施及防水土流失措施,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五、根据《报告书》核算,******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73.75吨/年、氨氮≤13.688吨/年、总氮≤136.875吨/年。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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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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