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
| 标 题: ****关于******公司年处理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6〕94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
******公司:
《******公司年处理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公司位于**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原名为**循环经济产业园),现有厂区用地面积为99960平方米。现有工程主要为年处理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二期)变更项目,已批复规模为一期工程年处理30万吨含铅锑锡物料,包括23万吨废铅酸蓄电池、4.5万吨铅泥、1.5万吨铅尘、1万吨铅精炼渣,年产精铅12.56万吨、合金铅5.78万吨、硫酸2.6万吨、硫酸钠0.35万吨;二期工程年处理18万吨废铅酸蓄电池,年产精铅7.1万吨、合金铅4.5万吨、电解铅3万吨、硫酸1.8万吨、硫酸钠0.25万吨。一期工程已建成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期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二)项目概况。
年处理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技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属技改项目,拟对现有一期工程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代码为****。技改后一期工程年处理30万吨含铅锑锡物料的生产能力不变,原料结构调整为废铅蓄电池15万吨(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铅精矿4.6万吨(浮选铅精矿2万吨,渣选铅精矿2.6万吨)、其他含铅锑锡物料8.4万吨(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其中废物代码384-004-31类0.4万吨、261-046-27类0.1万吨、废物代码261-048-27类0.1万吨、废物代码321-027-48类1.5万吨、废物代码321-021-48类0.3万吨、废物代码304-002-31类0.55万吨、废物代码321-019-48类0.2万吨、废物代码321-002-48类0.2万吨、废物代码321-014-48类0.4万吨、废物代码321-027-48类3.5万吨、废物代码321-010-48类1.0万吨、废物代码321-004-48类0.15万吨)、铅精炼渣1万吨(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其中废物代码321-018-48类0.5万吨、废物代码321-016-48类0.5万吨)、铅尘1万吨(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废物代码321-029-48);新增1台10平方米的烟化炉及粉煤制备系统,处置侧吹炉炉渣;新增酸性废水预处理工序以去除污酸中的砷、铊;调整侧吹炉原料配伍,调整火法精炼、碱渣回收的生产工序及辅料等;**1座原矿库用于贮存铅精矿;实施环保绩效A级有关改造。技改后现有一期工程主要产品由年产精铅12.56万吨、合金铅5.78万吨变为年产粗铅12.88万吨,副产硫酸2.6万吨、硫酸钠0.35万吨变为副产硫酸4.2万吨、硫酸钠0.155万吨、次氧化锌1.418万吨。本次技改不涉及二期工程。
本项目总投资215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3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0.8%。项目生活污水处理依托**临港经济区****处理厂。本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要求,符合园区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要求。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公司年处理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外购危险废物储存管理措施。
项目外购的危险废物原料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分类分区贮存于拆解车间内的废铅酸蓄电池储坑和原料车间内相应储存区,各贮存分区之间须采取间隔措施,以上贮存库均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废电池贮存废气。
拆解车间保持全封闭、微负压,本项目在废铅酸电池储坑设置抽风系统,收集废电池贮存废气后经脱硫塔处理,通过现有1根25米排气筒(DA003)排放。
2.破碎分选废气。
破碎分选设备设置集气系统,收集的废气送至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经现有1根25米排气筒(DA001)外排。
3.板栅低温熔炼工序废气。
板栅低温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气包括板栅低温熔炼废气、板栅熔炼环集烟气和板栅熔炼燃气废气,三股废气合并后经烟气沉降室+滤筒除尘+脱硫塔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5米排气筒(DA007)外排。
4.熔炼配料废气。
各配料皮带落料点集气罩收集的熔炼配料废气经滤筒除尘+湍球洗涤塔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5米排气筒(DA002)排气筒排放。
5.富氧侧吹熔炼工序废气。
富氧侧吹熔炼工序废气包括富氧侧吹熔炼炉废气和熔炼燃气废气,合并废气经SNCR高温脱硝+余热锅炉+电除尘+一转一吸制酸+离子液脱硫+低温臭氧脱硝+二级脱硝塔(碱液吸收)+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现有一根50米排气筒(DA004)外排。
6.碱渣回收工序废气。
碱渣回收工序废气包括碱渣回收转炉熔炼废气、转炉熔炼环集烟气、转炉熔炼燃气废气。碱渣回收转炉炉体密闭,在出铅口、出渣口、炉体上部设置集尘罩,采用负压抽气的方式进行收尘,三股废气合并收集后,经SNCR脱硝+表冷器+布袋除尘+脱硫塔(碱液喷淋)处理,通过现有一根25米排气筒(DA006)排放。
7.富氧侧吹熔炼环境集烟、烟化炉环境集烟和精炼铸锭工序废气。
富氧侧吹熔炼环集烟气、烟化炉环集烟气合并经滤筒除尘+脱硫塔处理,精炼铸锭工序废气(包括精炼燃气废气、精炼铸锭废气及其环集烟气)经低氮燃烧+SCR+臭氧脱硝+四级脱硫塔+湿电除尘处理后,合并通过现有一根25米排气筒(DA005)排放。
以上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再生铅行业绩效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铊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1—2025)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逃逸氨控制浓度须达到参照执行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表4中的脱硝系统工艺参数要求。
8.烟化炉废气。
经集气罩收集的烟化炉废气通过SNCR脱硝+余热锅炉+表冷器+布袋除尘器+碱法脱硫+湿电除尘+SCR低温脱硝处理后,经**的一根25米排气筒(DA016)排放。
9.煤粉制备废气。
烟化炉所用粉煤由粉煤球磨机制备,同时配套1台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烘干炉对煤粉进行烘干,煤粉干燥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与粉煤制备废气共同采用1套布袋除尘措施处理后,经**一根25米排气筒(DA015)排放。
以上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再生铅行业绩效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1—2025)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逃逸氨控制浓度须达到参照执行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表4中的脱硝系统工艺参数要求。
10.原矿库储存转运废气。
原矿库储存转运废气经4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的1根25米排气筒(DA017)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再生铅行业绩效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1—2025)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11.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厂界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分类分质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循环回用。
2.本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技改后生产废水量约505立方米/天,其中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电池拆解系统废水、酸雾喷淋塔废水、污酸及经长期循环后的塑料清洗废水等共计约106.83立方米/天,进入酸性废水处理单元(处理规模120立方米/天)。技改后酸性废水单元将采用“两级石灰中和+三级生物制剂深度混凝除重”工艺进行处理,经处理后尾水直接回用于水淬渣冲渣。其余约398.17立方米/天进入重金属废水处理单元(处理规模400立方米/天),包括循环排污水、离子液脱硫废水、去离子水系统废水、制氧站设备冷却水、风机冷却水、道路及车间冲洗废水、脱硫废水、脱硝废水、职工洗浴洗衣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湿电除尘排污水,以及经过长期循环的熔炼内外循环冷却水与烟化炉循环冷却水等。重金属废水处理单元主要采用“pH调节+重金属捕集+絮凝沉淀+软化器+机械过滤+超滤+反渗透膜+浓水池+TVR三效蒸发器(蒸汽热力再压缩)蒸发”处理后全部回用。
3.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1间接排****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处理厂,经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人工湿地深度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出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排入古凤河。
4.现有工程已建设2个有效容积分别为1500立方米、2200立方米(合计总容积为37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收集暂存于初期雨水池,****处理站初期雨水处理单元(处理规模为800立方米/天,每批次初期雨水在5天内处理完毕),采用“氢氧化钠中和+混凝沉淀+机械过滤+超滤+反渗透膜”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本项目固废中属于一般固废的PP或ABS塑料、铜极柱外售综合利用;化学水站废滤膜由厂家回收处置;水淬渣外售建材企业;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2.本项目固废中属于危险废物的转炉炉渣、低温熔炼渣、除尘灰、污水处理站泥渣、石膏渣送富氧侧吹熔炼炉处置;火法精炼渣送至碱渣回收转炉处置;废布袋和废滤筒、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重塑料、废催化剂、砷渣、除铊渣、污水处理站废滤膜、废耐火砖、废**、废矿物油、废包装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铜浮渣外售有资质单位处置;制酸装置酸泥在砷含量不大于4%时返回富氧侧吹炉处理,长期循环下砷含量大于4%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厂区内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点建设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水淬渣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时清运,不超过贮存周期贮存,避免出现危废暂存库满载的情况。
4.妥善处置粗锡,本项目运行后须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粗锡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若鉴别属于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鉴别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鉴别完成前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于危废间。
5.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按计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和环保绩效A级改造,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
四、本项目及已批未建的二期项目实施后,全厂外排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70.603吨/年、氮氧化物63.481吨/年、颗粒物18.812吨/年、硫酸雾5.762吨/年、铅及其化合物0.8893吨/年、砷及其化合物0.0289吨/年、锡及其化合物0.0404吨/年、锑及其化合物0.0372吨/年,镉及其化合物2.1千克/年、汞及其化合物1.09千克/年、二噁英11.65毫克毒性当量/年,铬及其化合物0.00302吨/年、铊及其化合物0.00108吨/年、锌及其化合物0.0139吨/年、氨4.367吨/年、氟化物1.052吨/年、氯化氢1.879吨/年。
五、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公里。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建设单位须严格控制富氧侧吹熔炼炉处理物料的配比,须以再生物料为主,杜绝纯铅精矿直接入炉,每日铅精矿入炉量与富氧侧吹熔炼炉处理物料总量占比不得超过15.3%,须严格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存档备查。
七、本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一、****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二、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生态环境局备案。
十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能评、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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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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