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南县上渡街道大成第二初级中学食堂生物质颗粒燃料配送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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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堂生物质颗粒燃料配送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

****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11时00****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食堂生物质颗粒燃料配送服务项目(编号:****-

210026-YZLZ)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资质条件设置违法、不合理,未明确履行合同必须得特种设备相关资质,无法保障项目履约安全及质量”的答复:

本项****服务所安装的为“最高承压为0.09MPa、蒸发量为1t/h及以上的锅炉”,根据国家****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服务所安装的锅炉最高承压为0.09MPa,不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故本项目无需设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二、****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技术要求存在歧视性、捆绑性、无依据等违法不合理情形,限制潜在供应商竞争”的答复:

1.为了扩大竞争,本项目取消“原料不得含有桉树成分”的限制,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2.本项目采购需求已注明“由于学校食堂现有烹饪设备使用的是蒸汽供热,所以采取购买燃料、由成交供应商提供产生蒸汽设备的模式”,且明确“合同期满,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锅炉和相应设备及蒸汽管道可以拆除”,相关设备是****服务所使用,并非购买设备,设备的所有权归成交供应商,项目实施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可回收相关设备,不存在捆绑货物采购情形;

3.为了减轻供应商服务成本,本项目将缩短提供货物的质保期,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4.本项目将修正采购数量,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5.本项目将对“排放要求”描述进行完善,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6.本项目服务过程所供应****政府采购所属品目为“农林牧渔业产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批发业”是“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本项目燃料配送服务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农、林、牧、渔产品批发”,服务过程包括了货物采购、分拣、包装、运输、配送、质量检测、售后服务等综合服务,货物运输只是服务过程其中一个环节,采购人更为重视项目实施过程提供产品的质量及服务质量,主要服务内容是“农、林、牧、渔产品批发服务”,故本项目行业按“批发业”执行,不适用“货物运输服务”行业。

三、****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3“商务要求存在违约金过高、格式条款违法、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等不合理情形,加重供应商责任”的答复:

1.为了减轻供应商成本,扩大竞争,本项目将修改违约金金额,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本项目燃料配送服务的时效直接关系到全校2000多师生的正常用餐,事关重大,一旦燃料配送不到位将影响全体师生****学校正常运转,售后服务及要求中对配送要求违约设置“每个月累计超过5次或每季度累计超过10次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本采购项目所涉及的合同”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所设置,已属于对供应商的最小的处罚力度,不存在对供应商不合理限制。

2.为了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权责,本项目将完善合同条款中关于供应商违约的责任条款,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3.为了进一步明确付款方式,本项目将完善付款方式相关描述,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4.本项目燃料配送服务的时效直接关系到全校2000多师生的正常用餐、学校正常运转,事关重大,服务时效是本项目的核心内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配送时间等商务条款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所设置,不存在对供应商不合理限制。

四、****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4“评分细则设置不合理、不规范,违反政府采购评审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答复:

1.为了进一步明确评审因素,本项目将完善评审办法中评分因素,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2.根据《****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2026年1月1日施行。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严格执行国办发〔2025〕34号文件规定,不属于擅自变更政策价格扣除规则。

3.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贵财采〔2020〕20号规定“政****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度,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本项目商务评分中允许供应商提供“承诺中标后投入相应车辆的承诺函”、“项目负责人要求提供个人履职经验证明而不限定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属于响应优化营商相关政策的举措,符合优化营商相关规定。

4.根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本项目已严格执行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

5.本项目属于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对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本项****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五、****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5“采购方式选择违法违规,本项目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法定适用情形,应依法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本质疑事项不属于法定质疑事项。标书代写

2.依据《****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中“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本项目采购预算55.25万元,未达到3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使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相关规定。

3.本项目符合使用竞争性磋商条件,****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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