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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县绿****公司取水许可证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审批〔2025〕16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5日 |
| 效力状态: | |
**县绿****公司:
我局于2025年11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取水许可证延续的申请。经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取水许可证延续,批准年取地下水36万m3,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有效期从2025年12月17日至2028年12月16日止。
二、请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三、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取水设施维护,完善取水计量台账,定期报送取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税,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四、项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五、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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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