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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我司位于**省**市**区龙塘镇**工业区红润谷科技产业园29#厂房第1层、第5层,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于2025年12月27日竣工,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