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审批《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将项目环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6.2.2-2026.2.13(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1-****2853
传 真:****2853
地 址:**市新天北路001号科创大楼
邮 编:410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 名称 | 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 |
| 建设 地点 | **省长****开发区金洲北路001号 |
| 建设 单位 | **伊莱克****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 公示 日期 | 2026.2.2-2026.2.13 |
| 项目 概况 | 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项目代码:****)位于长****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园6栋,总用地面积2273.36平方米,总投资5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4万元。项目以碳酸锂、草酸、硼酸、氟硼酸、碳酸二乙酯(DEC)、碳酸二甲酯(DMC)等为原辅材料,经过投料、反应、蒸馏除水、进一步除水、真空过滤、冷冻结晶、离心分离、干燥等工艺,生产二氟草酸硼酸锂(碳酸锂方案);以草酸锂、三氟化硼碳酸二甲酯络合物、双草酸硼酸锂等为原辅材料,经过投料、反应、真空过滤、冷冻结晶、离心分离、干燥等工艺,生产二氟草酸硼酸锂(草酸锂方案);以碳酸锂、草酸、硼酸、碳酸二乙酯(DEC)等为原辅材料,经过投料、反应、蒸馏除水、进一步除水、真空过滤、干燥等工艺,生产双草酸硼酸锂;以草酸、碳酸锂等为原辅材料,经过投料、溶解、过滤、干燥等工艺,生产无水草酸锂。项目建成后,可年产双草酸硼酸锂306.7453t(其中300t作为电解液添加剂外售,6.7453t 作为生产二氟草酸硼酸锂(草酸锂方案)的原料)、无水草酸锂303.5501t(其中300t作为电解液添加剂原料外售, 3.5501t作为生产二氟草酸硼酸锂(草酸锂方案)的原料)、二氟草酸硼酸锂300t(其中二氟草酸硼酸锂(碳酸锂方案)285t,二氟草酸硼酸锂(草酸锂方案)15t)。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污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园区污水管网;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2)废气 各工艺投料粉尘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再经设备自带的除尘装置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进一步除水、浓缩、干燥及反应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再经“二级冰水冷凝回收+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DEC、DMC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再经“一级冰水冷凝回收+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废气有组织(DA001)排放产生的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切实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采取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设施、厂房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和管理工作,建立台账;废包装材料、废纯水制备滤芯、过滤物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后委外综合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废布袋、废过滤膜、废原料包装桶、滤渣、废活性炭、含油废液、废导热油、进一步除水产生的冷凝水、反应生成回用于生产后剩余的DMC、水环式真空泵废水、布袋除尘器集尘、废分子筛及地面清洁废物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冷凝溶剂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0.022t/a,NH3-N≤0.0022t/a,TP≤0.0002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4799t/a(替代源:《****公司水性纳米防腐涂料项目》(宁高环复〔2018〕26 号)VOCs总量控制指标0.4t/a、《****公司****基地项目》(宁高环复〔2019〕27 号)VOCs总量控制指标0.00336t/a、《**广****公司年产1920吨光刻胶建设项目》(长环评(宁 高新)〔2020〕36 号)VOCs总量控制指标0.464t/a、《******公司原木门及原木家具生产项目》(长环评(**)〔2021〕54号)VOCs总量控制指标0.051t/a、《******公司锂电离子材料窑炉生产及研发建设项目》(宁高环复〔2018〕3 号)VOCs 总量控制指标0.045t/a)。 |
| 环境保护承诺书 |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2853 通讯地址:**市新天北路001号科创大楼 邮编:410600 |
注:1.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2.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公开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