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澄清文件
原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中三、评审程序 6.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标书代写
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小 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澄清为:
6.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认定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小 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