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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县城环卫保洁和园林绿化市场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2-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高新区总部路5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正北街124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县**镇正北街感应泉39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县县城环卫保洁和园林绿化市场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向****、****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机关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于2026年1月13日依法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围标串标提供便利与动机,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
经核查,****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协商投标等直接证据,不认定围标串标违法事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