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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2月2****公司4,6-二氯-5-氟嘧啶等技改项目阶段性竣工验收后排污权进行核定与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反对意见,****公司初始排污权为:二氧化硫1.323吨/年、氮氧化物7.672吨/年、化学需氧量11.831吨/年、氨氮1.183吨/年。有效期为本函印发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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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