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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临床检验器械采样设备和器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告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 |||||
| 联系地址:**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 |||||
| 联系电话:0753-****390 传真:0753-****390 | |||||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如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 |||||
| 2026年2月24日 | |||||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临床检验器械采样设备和器具**项目 | **** | **市**区扶大高新区进城大道 | **** | 项目用地面积16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厂房闲置区域建设1条动脉采血针生产线,主要包括注塑线、丝印线、组装线、包装线等。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动脉采血针840万支。 | (1)废气: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丝印、硅化产生的有机废气及臭气,项目废气经车间内抽风设施抽至室外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2)废水: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其中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4)固废:项目化学品包装材料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项目不合格产品及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包装材料交由回收单位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