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遗书
********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第二次)(项目名称)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中心整体搬迁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第二次)”招标文件进行如下修正: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1.1须具有:(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具有《****事务所执业证书》(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任一方提供均可)。”
现更正为:“3.1.1须具有:(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具有有效期内的《****事务所执业证书》(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任一方提供均可)。”
2.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1.5.2财务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会计专业)。”
现更正为:“3.1.5.2财务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会计相关专业)。”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
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有)”
现更正为:“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事务所外其余联合体成员均应具有)”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4.3 财务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会计专业)。”
现更正为:“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4.3 财务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会计相关专业)。”
5.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2.1投标报价:结算方式按照:1、项目跟踪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2、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不计基本费,按照审减额的4%为基数计算下浮。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以上3点最终结算价不超过最高限价(注: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限价仅是指第1和3项,第2项由于需要根据审减额计算,暂不计入。第2项实际结算时不计基本费,按实际审减额的4%为基数根据中标下浮率计算。)”
现更正为:“3.2.1投标报价:结算方式按照:1、项目跟踪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2、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不计基本费,按照审减额的4%为基数计算下浮。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以上1、3点最终结算价不超过最高限价(注: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限价仅是指第1和3项,第2项由于需要根据审减额计算,暂不计入。第2项实际结算时不计基本费,按实际审减额的4%为基数根据中标下浮率计算。)”
6.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项目机构配置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 任职资格:项目负责人(1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4.1 项规定得 6分,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加 3 分;项目负责人具有个人业绩加1分(项目负责人业绩需提供合同或成果文件报告书证明,),本项最多得 10 分。”
现更正为:“2.2.4项目机构配置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 任职资格:项目咨询总负责人(1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4.1 项规定得 6分,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加 3 分;项目咨询总负责人具有个人业绩加1分(项目咨询总负责人业绩需提供合同或成果文件报告书证明,),本项最多得 10 分。”
7.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项目机构配置评分标准 技术负责人 任职资格:工程技术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得4分,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加3分。技术负责人具有个人业绩加1分(技术负责人业绩需提供合同或成文件报告书证明),本项最多得8分。
财务技术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现更正为:“2.2.4项目机构配置评分标准 技术负责人 任职资格: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得4分,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加3分。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个人业绩加1分(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需提供合同或成文件报告书证明),本项最多得8分。
财务技术负责人(1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四条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按照:1、项目跟踪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下浮 。2、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不计基本费,按照审减额的4%为基数计算下浮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下浮 。以上3点最终结算价不超过最高限价(注: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限价仅是指第1和3项,第2项由于需要根据审减额计算,暂不计入。第2项实际结算时不计基本费,按实际审减额的4%为基数根据中标下浮率计算。)”
现更正为:“第四条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按照:1、项目跟踪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下浮 。2、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不计基本费,按照审减额的4%为基数计算下浮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下浮 。以上1、3点最终结算价不超过最高限价(注: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限价仅是指第1和3项,第2项由于需要根据审减额计算,暂不计入。第2项实际结算时不计基本费,按实际审减额的4%为基数根据中标下浮率计算。)”
9.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件:“第五条 5.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1、本合同金额为估算价,最终结算以项目实际送审金额为最终结算依据。
结算方式按照:1、项目跟踪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下浮 。2、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不计基本费,按照审减额的4%为基数计算下浮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下浮 。以上3点最终结算价不超过最高限价(注: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限价仅是指第1和3项,第2项由于需要根据审减额计算,暂不计入。第2项实际结算时不计基本费,按实际审减额的4%为基数根据中标下浮率计算。)”
现更正为:“第五条 5.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1、本合同金额为估算价,最终结算以项目实际送审金额为最终结算依据。
结算方式按照:1、项目跟踪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下浮 。2、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不计基本费,按照审减额的4%为基数计算下浮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算下浮 。以上1、3点最终结算价不超过最高限价(注: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限价仅是指第1和3项,第2项由于需要根据审减额计算,暂不计入。第2项实际结算时不计基本费,按实际审减额的4%为基数根据中标下浮率计算。)”
10.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3月2日9时30分。”标书代写
现更正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3月11日9时30分。”标书代写
11.本项目招标文件现已重新上传,招标文件以重新上传的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招标人:****、****审计局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