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调整土地用途,我局起草形成《关于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限为公布之日起3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可反馈至邮箱LYC****125@163.com或通过网页下方留言渠道进行反馈。
关于《**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管委会,****指挥部,有关单位:
为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调整土地用途,现就《****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1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补充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不突破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计容总建筑指标的前提下,已批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可以申请调整土地用途,包括土地用途新增、减少、调换,以及原批准的非土地用途清单制调整为土地用途清单制管理。
二、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调整土地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持调整方案(包括拟调整用途、建筑指标、总平面方案等),向项目属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意见。相关单位应依职责,参照新供地项目,对变更的可行性及相关要求等提出意见,对原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根据新用途产业类型和原监管协议约定,****管委会)与申请人拟定新用途监管协议条款,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和申请人违约责任,****政府研究之前函告**规划部门。
(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资****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变更或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等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由**规划部门对外公示10日。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同步开展调规论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规划部门将相关材料(包含规划条件变更或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监管协议条款及违约责任、详细规划****市政府研究。
****政府研究同意后,****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监管协议。
(四)**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条件或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拟定土地用****市政府批准后,核发划拨决定书补充规定或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同时将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并通报同级监察部门。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在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规工作。
三、经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人防、消防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规定,进一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的,应重新提交消防救援机构审批,按规定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涉及建筑**、改建、扩建的,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涉及建筑**、改建、扩建的项目,应按规定约定开工竣工时间。
五、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时间与《管理规定》一致。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