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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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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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1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21年修订)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21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4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三条 ****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5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七条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6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7号令)

第二十三条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9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10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第二十四条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11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

第二十九条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3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14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5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16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委员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五条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17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8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处****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备注: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权责清单名称一致;

2.“涉及条文内容”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条款项目及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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