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年产3万吨绿色农药生产及年产5万吨绿色药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5〕13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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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的《年产3万吨绿色农药生产及年产5万吨绿色药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于**,项目代码:****,****工业园岭南产业园322国道西面1-1001号,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8°53′28.032″,北纬23°46′54.129″。项目占地面积约13333.33㎡(20亩),拟建设5座标准厂房,其中三座作为生产车间,三座车间内拟安装7条农药混合分装生产线,形成年产3万吨绿色环保农药制剂生产能力,主要生产剂型涉及有可溶液剂(水剂)、微乳剂、乳油、悬浮剂、水乳剂、可湿性粉剂、粒剂、粉剂等10种产品,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建设内容有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及供排水、供电等生产辅助设施,并配套相应的环保措施。二期年产5万吨绿色药肥生产线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2%。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不涉及县级及以下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范围。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粉剂或粒剂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液剂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生物质热风炉燃烧产生的废气,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VOCs、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
除草剂车间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水洗塔+两级活性炭”处理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杀虫剂车间废气经“旋风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水洗塔+两级活性炭”处理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颗粒剂车间3#、4#生产线废气经“旋风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水洗塔+两级活性炭”处理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颗粒剂车间5#生产线废气经“沉降室+水洗塔”处理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颗粒剂车间热风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符合《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C.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的生产废水(复配罐清洗废水、水洗塔循环用水)循环使用;地面清洁废水通过空气蒸发消耗,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区****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处理厂进水水质较严者要求后,通过管道****处理厂处理,****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红水河。
(三)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的噪声来源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厂区合理布局,使高噪设备相对集中。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为噪声较大的机器设置软性护垫、减震基座。通过采取这些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四周噪声贡献值均能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有热风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热风炉灰渣、一般废弃包装材料。热风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热****搅拌站、砖厂等作为辅料使用;一般废弃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分类堆存在一般固废堆存内,定期外卖或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统一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废试剂、不合格品和其他生产线(除热风炉外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活性炭、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废试剂分类收集后,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合格品和其他生产线(除热风炉外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相应的生产线。危废暂存间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