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22MA3ER43C00 | 建设单位法人:任强强 |
| 王成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凤****经济开发区主区:利七路以北、津五路以东******公司院内 |
| EPS包装制品加工迁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4-C2924-泡沫塑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市**县凤****经济开发区主区:利七路以北、津五路以东******公司院内 |
| 经度:118.23257 纬度: 37.51107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9-24 |
| 东环利分建审〔2025〕0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22MA3ER43C00001Z |
| 2025-10-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22MA3ER43C0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522MA3ER43C00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502MA3NQ8JM82 | 竣工时间:2025-10-22 |
| 2025-10-22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21 |
| 2026-01-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net/ |
| **(迁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迁建)项目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500吨EPS包装制品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500吨EPS包装制品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租赁车间占地面积约2000m2,原料采用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经过发泡、熟化、成型、烘干工序生产EPS包装制品,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成型机、空压机、发泡机、空气罐、蒸汽罐、烘干房、真空泵等,同时配套完善公用、环保等辅助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500吨EPS包装制品。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租赁车间占地面积约2000m2,原料采用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经过发泡、熟化、成型、烘干工序生产EPS包装制品,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成型机、空压机、发泡机、空气罐、蒸汽罐、烘干房、真空泵等,同时配套完善公用、环保等辅助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500吨EPS包装制品。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运营期,发泡、冷却熟化、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成型机真空系统废气进入废气收集系统,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负压密闭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15m、内径0.6m的排气筒排放。确保苯、甲苯、二甲苯和 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乙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管理,车间密闭,确保苯、甲苯、二甲苯和 VOCs 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1“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厂区内 VOCs 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 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公司****开发区污水管网进入**县****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总排放口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县****公司纳管协议排放限值。 噪声: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固废: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问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 2020年第四十三号修订)及《**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运营期,发泡、冷却熟化、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成型机真空系统废气负压收集后经冷却塔冷却、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负压收集,上述废气合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15m、内径0.4m的排气筒排放。确保苯、甲苯、二甲苯和 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乙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管理,车间密闭,确保苯、甲苯、二甲苯和 VOCs 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1“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厂区内 VOCs 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 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公司****开发区污水管网进入**县****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总排放口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县****公司纳管协议排放限值。 噪声: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固废:废活性炭、冷却塔冷凝液、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问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 2020年第四十三号修订)及《**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
| 排气筒内径由0.6m变为0.4m、新增冷却塔冷凝液危险废物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成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0.553吨/年以内。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0.553吨/年以内。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305.6 | 0 | 0 | 0 | 1305.6 | 1305.6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71 | 0.533 | 0 | 0 | 0.071 | 0.071 | / |
| 1 | 发泡、成型、烘干废气排气筒(DA001)两级活性炭 | VOCs、苯、甲苯、二甲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非重点行业-II时段限值(VOCs:60mg/m3、排放速率3kg/h,苯:2mg/m3、排放速率0.15kg/h,甲苯:5mg/m3、排放速率0.3kg/h,二甲苯:8mg/m3、排放速率0.3kg/h),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0mg/m3),苯乙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 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20mg/m3),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2000(无量纲))。 | 发泡、熟化、成型、烘干等工序产生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苯乙烯及聚苯乙烯受热分解产生少量的苯、甲苯、二甲苯,经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高15m、内径0.4m的排气筒(DA00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发泡、成型、烘干废气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为5.27~5.63mg/m3、排放速率为0.00942~0.011kg/h,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未检出, VOCs、苯、甲苯、二甲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非重点行业-II时段限值(VOCs:60mg/m3、排放速率3kg/h,苯:2mg/m3、排放速率0.15kg/h,甲苯:5mg/m3、排放速率0.3kg/h,二甲苯:8mg/m3、排放速率0.3kg/h),乙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0mg/m3),苯乙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 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20mg/m3),臭气浓度为309~354(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2000(无量纲))。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 厂房隔声、合理布局、基础减振 | 根据噪声监测结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合理布局、基础减振等措施后,本项目昼间、夜间噪声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 1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各项废水及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生产车间等均采取了防渗措施,项目正常运行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
| 1 | 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问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 2020年第四十三号修订)及《**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 废活性炭、冷却塔冷凝液、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问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 2020年第四十三号修订)及《**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
| 1 |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