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南新区SW-2511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总承包+销售运营补充通知(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市城南新区SW-2511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总承包+销售运营(招标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修改及答疑如下:
一、修改部分
1.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销售运营合同条款--第一部分--第五条 委托管理相关费用--(六)违约赔偿及委托管理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中的“若因受托人原因导致项目中途终止,委托人应按合同提前终止时本项目对应节点应付的进度款总额向受托人支付委派人员基本费用;按照终止时实际已销售金额的【2%】向受托人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同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额外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受托人已收取的委托管理服务费总额的20%计取。”
现修改为:
“若因受托人原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项目中途终止,委托人应按合同提前终止时本项目对应节点应付的进度款总额向受托人支付委派人员基本费用;按照终止时实际已销售金额的【2%】向受托人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同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额外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受托人已收取的委托管理服务费总额的20%计取。”
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销售运营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二条 合同终止及后续事项--3、合同提前终止的费用结算中的“(4)为免歧义,双方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已收取的委托管理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现修改为:
“(4)为免歧义,双方确认,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已收取的委托管理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二、答疑部分
1.请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仍属于****建设厅公布的**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内企业,投标保证金是否可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
答:投标保证金不能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本补充通知在**省公共**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上发布,各投标人应自行留意。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招标代理单位:****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