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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持有的报废“甲01118”船舶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43.8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2-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09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甲01118”驳船,建造于1982年,有所有权证书,现进行报废处置,船舶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详见备查资料,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基地 | ||
| 转让底价 | 43.8 万元 |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通评报字【2025】51080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3-31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载:标的船舶证载权利****公司,2017年2月**长航****公司成立时,****将标的船舶以出资方式投入**长航****公司,作基地趸船使用,标的船舶证载权利人虽为****,但产权实际为由**长航****公司拥有,因舶检证书已过期,船龄长,船舶老化,无法取得有效的船检证书,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推进后续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工作,产权登记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一致性,船舶实际拥有及使用人为**长航****公司,且委托上级****报废处置标的船舶。
2、该船舶仅处置船体,船舶上固定定位该船舶的钢丝、锚及锚链均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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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程正伟 | 联系电话 | 130****7888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算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告附件),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办理意向受让登记。
二、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与**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包括意向受让方自身是否具备船舶拆解资质,或项目成交后委托有船舶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等情况,拆解船厂的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须含有“船舶拆除/船舶拆解”项目,以及拥有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备案证))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并将拆解保证金8万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拆解保证金的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六、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税率3%。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转让方印花税由转让方承担,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拖带、拆解、设备拆除、搬运、受让方印花税等)由受让方承担,船舶成交后转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受让方须同意**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价款及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本次处置的船舶按现状自受让方接到转让方备妥交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拖移,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受让方在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交纳逾期违约金。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船舶拖带、拆解、拆除、保管、搬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及拖移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九、船舶移交后受让方须在30天内按相关规定对船舶完成拆解。受让方完成拆解后须向转让方提供有效的拆解证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注销,并取得注销证明)。船舶进厂后受让方须按相关规定对船舶拆解前和拆解过程进行拍照,拍照取证后必须通知转让方。拆解证明手续及船舶拆解相关记录资料具体要求如下:①拆解前拍照:正面、侧面、尾部均需拍照,正面:船舶两侧各2张,共4张,需把船舶整体照下来、侧面:从船舶头部位置照,需把船舶整体照下来,共2张、尾部:正面一张、45度角一张,共2张,要把船名照下来。②拆解过程拍照:对拆解过程分6次进行拍照,每次2张,共12张。③船舶照片中船舶图像应不小于照片幅面的二分之一。④提供与****船厂签订的船舶拆解合同原件三份,****船厂提供船舶拆解证明一式三份。船舶拆解完成并经转让方验收通过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拆解保证金。
十、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一、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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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金秋 | 联系电话 | 023-****8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