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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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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省**市**区石阳路113号(343000)
| 批复名称 | 文号 | 批复全文 |
| ****环境局****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吉市环评字〔2026〕3号 | |
| ****环境局关于永**恩江一级支流**缓冲带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吉市环评字〔2026〕4号 | |
| ****环境局关于江****公司年产6万吨锂溶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吉市环评字〔2026〕5号 | |
| ****环境局关于江****公司年产2万吨改性PET胶粘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吉市环评字〔2026〕6号 | 下载吉市环评字〔2026〕6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