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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和《****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格〔2013〕65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县****公司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成本监审和召开了价格调整听证会,****政府常务会议十七届第55期同意,现将批复如下:
一、**县****公司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1.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5元/立方米;
二、调整后的**县污水处理费收费价格自2025年7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三、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价格涉及面广,污水处理企业在执行中应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价格顺利实施;
四、污水处理企业应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价格公示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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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