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城乡塑料垃圾减量项目(二期)渭滨区-高家镇、神农镇、石鼓镇、渭滨区垃圾管理服务中心收转运车辆采购(试点)(合同号CPWRP-WB-G-01-1)评审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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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城乡塑料垃圾减量项目(二期)

**区-高家镇、神农镇、**镇、****服务中心收转运车辆采购(试点)

(合同号:CPWRP-WB-G-01-1)

评审结果公示

1.项目名称:****银行贷款城乡塑料垃圾减量项目(二期)**区-高家镇、神农镇、**镇、****服务中心收转运车辆采购(试点)

2.合同号:CPWRP-WB-G-01-1;招标编号:****

3.开标日期:2026年2月6日上午11时00分

4.中标人名称:无

5.无授标意见,如下: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币种

唱标价

评标价

1

**万洁达****公司

人民币

¥9,799,828.95

-

2

**县创新****公司

人民币

¥11,039,874.00

-

3

******公司

人民币

¥12,076,366.50

-

6. 未授标理由:

① **万洁达****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该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中所投小型电动垃圾车和垃圾分类转运车的生产制造商是******公司,车辆规格型号:JA-ZT4,经“国家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目录”查询,无此车辆(该车辆无法上牌照)。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3.1小型电动垃圾车和3.2垃圾分类转运车中产品定型要求“整车应为国家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目录定型产品”,判定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招标文件技术规范3.1小型电动垃圾车规定该车最高车速45KM/H,最大爬坡度(°) ≥18。该投标人所投小型电动垃圾车的生产制造商是******公司,车辆规格型号:ZA-ZT4,该车型检测报告中检测结果一栏明确检测结果为最高行驶速度25 KM/H,最大爬坡度(°)15。因此,评标委员会判定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和资格标准中3.技术经验要求10吨纯电动压缩转运车生产制造商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且近三年(2022,2023,2024)每年年均有70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该投标人所投10吨纯电动压缩转运车的生产制造商是****公司,该类车型近年三年年均只有68.33台/套。因此,评标委员会判定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投标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② **县创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19.1条款、第二章投标资料表第19.1款(1)项、第三章评标和资格标准资质等级要求都明确要求提供生产制造商授权书。该投标人没有提供生产制造商的授权书。因此,评标委员会判定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和资格标准合同经验明确规定“投标人最近三年至投标截止日前,至少成功完成2个类似合同的供货,且每个合同额不低于800万元,其中每个合同都要包含新能源纯电动压缩垃圾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产品的供货”,该投标人递交的“中****公司抽油机设备采购合同”和“中联公司抽油机采购合同”均不是类似合同,合同内容也不包含新能源纯电动压缩垃圾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因此,评标委员会判定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和资格标准技术经验中要求提供“生产制造商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生产证明),且近三年(2022,2023,2024)每年年均有多少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以及“生产制造商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投标人没有提供生产制造商任何供货、销售业绩和财务报表。因此,评标委员会判定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投标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③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19.1条款、第二章投标资料表第19.1款(1)项、第三章评标和资格标准资质等级要求都明确要求提供生产制造商授权书。该投标人没有提供生产制造商的授权书。因此,评标委员会判定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和资格标准技术经验中要求提供“生产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生产制造商至少生产同类产品5年生产经验(提供销售合同或生产证明),且近三年(2022,2023,2024)每年年均有多少台/套以上的供货、销售业绩”,该投标人没有提供生产制造商的任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以及供货、销售业绩”。因此,评标委员会判定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投标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自本结果公示发出起十个工作日内(至2026年3月10日下午16:00),如有异议请书面向招标代理机构陈述,逾期将不予受理。谨向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表示感谢!

特此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张大鹏

地址:**市**区慧忠路5****中心B座20层

电话:182****1802

电子信箱:****@av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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