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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裁定办理过户,我机构无法收回原证书,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万城字第10455号 | 杨海云、周赛辉 | 房权证 | 469****00016GB00285F****0003 | **市万城镇人民中**侧A幢02房 | 法院裁定过户 |
登记机构:****中心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