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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水政服〔2019〕1号)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等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工程水土保持验收工作。
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验收组一致同意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形成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