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审批
山东-青岛-平度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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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搅拌站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办事处白埠社区白埠村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示时间: 2026年02月25日 至 2026年03月02日
项目概况: 项目总占地面积3400平方米,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购置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一条,年产沥青混凝土10万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输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须采取路面硬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清洁、物料车辆封闭运输等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厂界扬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影响。所有物料、生产设施均须封闭于车间内,所有生产加工活动均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进料、卸料、原料堆放等配置水喷淋装置。搅拌缸主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与骨料(含铣刨料)加热烘干废气、沥青烟气(沥青储罐呼吸、铣刨料烘干、沥青加热、搅拌、成品出料)分别收集后,经“旋风除尘+1#布袋除尘器+喷淋塔+过滤棉+静电捕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相关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铣刨料破碎废气集中收集,经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骨料(含铣刨料)上料废气收集,分别经4#-6#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相关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中相关限值;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喷淋塔分离的油水混合物、喷淋塔循环排污水、喷淋沉渣、电捕焦油器收集到的废焦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尘、废布袋、地面收集粉尘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公司处理。(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97327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市**路79-2****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2667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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