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富临建材干混生产线改建HZS150型商砼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2月25日—2026年3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富临建材干混生产线改建HZS150型商砼生产线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涪**青义镇碧云路2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
五、项目概况:拆除1条干混砂浆生产线(产能30万吨/年),在拆除的干混砂浆生产线东侧新增1条HZS150型混凝土生产线(3号线,产能12.5万立方米/年,约30万吨/年),2条原混凝土生产线(1号线、2号线)升级为180型生产线,产能增加至25万立方米/年(约60万吨/年)。项目建成实施后,****停止生产干混砂浆,主要生产商品混凝土(产能共37.5万立方米/年,约90万吨/年)。
项目总投资200.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属于未批先建,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已经建成,施工期已结束。****环境局对其“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绵涪环罚〔2024〕8-1号)。项目在施工拆除过程中遗留的施工泥浆应收集进入厂区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产。
(二)严格落实项目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雨污分流。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处理后同其他生活污水进入厂区预处理池收集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最****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涪江。全厂搅拌机清洗废水、皮带清洗废水经厂区中部三级沉淀池收集处理达到《混凝土用水标准》后和砂石分离机废水一起回用于混凝土生产,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厂区中部三级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沟收集至厂区北侧雨水收集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三)严格落实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筒仓粉尘、输送配料粉尘、搅拌粉尘经密闭收尘管集中收集至中央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骨料仓扬尘采取骨料仓全封闭,顶部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周边设截流沟。运输车辆扬尘采取厂区地面硬化,定期洒水清扫,车辆出厂冲洗等方式抑尘。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油烟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
(四)严格落实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厂区东侧、东北侧、南侧安装隔声围挡,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同时运输车辆在碧云路上行驶时采取限速等降噪措施。
(五)严格落实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混凝土、废混凝土样品、沉淀池沉渣等由砂石分离机分离后在厂房内自然晾干后运至骨料仓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尘灰定期清灰,回用于生产。隔油池油渣、预处理池污泥定期清掏,交由******公司收集处理。废油、废油桶、废含油手套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防盗等规范化建设并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加强各种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等过程的管理,完善综合利用措施,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企业应及时登录“无废**”平台,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台账,依法如实记录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和处置(含委外)等信息。
(六)严格落实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骨料仓、空压机房、机修房等重点区域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相关防范措施。加强原辅材料运输、储存以及使用措施;完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项目须符合安全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八)其他事项按报告表的要求执行。
七、本项目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八、公众参与情况:****人民政府网进行了网上公示,未收到反馈意见。
九、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实施,不新增用地。根据******局出具的《关于富临建材干混生产线改建HZS150型商砼生产线项目规划情况的复函》(绵涪自然资函〔2025〕290号),项目地块现状为工业用地,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现有使用功能。同时,公司承诺今后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无条件对厂房进行拆除,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搬迁。项目建设符合**市现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十、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816-****532/****251****环境局环境二股)
邮箱:****@163.com
通信地址:**市涪**南河路44号
邮编:6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