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洋县鑫锦硕新材料有限公司水稳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湖北-荆门-沙洋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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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生成日期: 2026-02-25
文 号: 荆环**审〔2026〕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水稳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2-25 11:54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601-420822-04-01-613163)位于**镇垢冢村十组,项目性质为**。项目生产加工的水稳料配套服务武天宜高速**段,项目总占地面积13280m2,设计年产水稳料10万吨,主要用于高速道路施工的基层材料,项目原材料所用石子和石硝,全部外购,厂内不涉及石料破碎加工。本项目为临时性工程,预计服务年限为2年。

项目类别为C3039其他建筑材料制造。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间的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包括运输扬尘、搅拌粉尘、堆场装卸扬尘、筒仓粉尘。运输扬尘控制措施包括:采取设洗车槽+洒水降尘,进出口设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在驶离前清洗车轮、清洁车身,道路洒水降尘、清扫绿化。搅拌机位于封闭式车间内,搅拌废气通过连接密闭搅拌机的除尘器除尘后最后经生产车间窗口无组织排放。堆场装卸扬尘采取设置封闭式原料堆场、三面围挡+顶棚、场地硬化、全封闭式输送带、配套喷淋抑尘。3个水泥筒仓产生的粉尘经顶部自带的脉冲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由15m仓顶排气筒(DA001-DA003)排出。

项目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有组织粉尘须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二特别排放限值。同时也需满足《关于印发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

加强无组织措施管控,封闭车间,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生产过程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同时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维修;加强非正常工况环境管控。

项目需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荆环函〔2024〕19 号)中“表1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相关要求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具体措施要求详见《报告表》)。

(三)严格落实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包括洗车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要求在厂区合理设置引水沟渠收集雨水,厂内设置容积不小于70m3的雨水收集池,地面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洒水降尘。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可达到循环利用的清洁生产目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浇灌 。全厂无废水外排。

(四)严格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运营期固废包括除尘器收集粉尘和沉淀池沉渣。沉淀池沉渣用于厂区道路填补;水泥筒仓顶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接回用于生产,搅拌收集的粉尘直接回用于搅拌工序。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厂区不设机修车间,运输车辆属委外,机械委外保养维修,厂内不产生危险废物。厂内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本项目服务期满后拆除的钢结构,由专业的回收厂家收购处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按相关规定运****处理场,拆除的设备由生产商回收或修理后外售。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预防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为0.342t/a。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排污许可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