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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审批办
联系方式:******中心不动产办证大厅受理窗口,联系人:张玮,联系电话:****2108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权利类型 |
坐落 |
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份额 |
| 1 |
林鸿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市海甸五西路万福新村E2栋603房 |
42599 |
林胜 |
50% |
| 备注 |
原林鸿耀、严清华共同共有,严清华共有份额占50%、现林胜份额占50%。 |
|||||
登记机构:****规划局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