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鄱阳湖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项目(南昌段)土地征收公告

审批
江西-南昌-南昌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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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6-02-2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省**湖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项目(**段)土地征收公告

**省**湖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项目(**段)经国务院批准,于2026年2月10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国务院,《自然**部关于**省**湖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项目(**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5〕816号)。

二、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蒋巷镇三洞村、山尾村、胜利村、叶楼村、蒋巷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蒋巷镇三洞村五组、六组、九组、三洞村农民集体;蒋巷镇山尾村五组、七组、十三组;蒋巷镇胜利村二组、三组、四组;蒋巷镇叶楼村二组、九组;蒋巷镇蒋巷村农民集体、蒋巷村十三组、十四组、十五组;蒋巷镇农民集体。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单位:亩)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属单位

权属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1

**省**湖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项目(**段)

蒋巷镇三洞村九组农民集体

集体

2.5110

0.2070

0

2.3040

0

蒋巷镇三洞村农民集体

集体

14.5755

0

0.0975

11.0925

3.3855

蒋巷镇三洞村五组、六组农民集体

集体

15.9330

0.0150

0.8340

14.3355

0.7485

蒋巷镇山尾村七组农民集体

集体

0.1860

0

0

0.1860

蒋巷镇山尾村十三组农民集体

集体

0.0480

0

0

0.0435

0.0045

蒋巷镇山尾村五组农民集体

集体

0.1755

0

0

0.0390

0.1365

蒋巷镇胜利村二组农民集体

集体

12.0480

6.8880

0

5.1525

0.0075

蒋巷镇胜利村三组农民集体

集体

8.9655

4.6230

0

4.3395

0.0030

蒋巷镇胜利村四组农民集体

集体

10.7430

4.7220

0

6.0195

0.0015

蒋巷镇叶楼村二组农民集体

集体

0.8385

0.0390

0

0.7995

0

蒋巷镇叶楼村九组农民集体

集体

1.3635

0

0

1.3635

0

蒋巷镇蒋巷村农民集体

集体

22.0860

0

0

22.0860

0

蒋巷镇蒋巷村十五组农民集体

集体

0.6945

0

0

0.6945

0

蒋巷镇蒋巷村十三、十四、十五组农民集体

集体

0.7755

0.7710

0

0

0.0045

蒋巷镇农民集体

集体

76.4220

38.7570

0

37.6650

0

总计

167.3655

56.0220

0.9315

105.9345

4.4775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及《****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政府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及《****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南政发〔2021〕8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9日。

本公告在****网站同步公告。

七、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6年2月25日起(具体实施征收时间以乡**排为准)。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八、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5〕816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4号_****关于**省**湖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项目(**段)土地征收公告

****

2026年2月24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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