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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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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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试剂、耗材配送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内容一: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2条符合性审查表增加以下内容“序号:8;审查指标:异常低价投标审查;评审标准:(1)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2)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3)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如采购项目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45%;(4****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格式及材料要求: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注:根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评审标准中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不少于30分钟)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内容二: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中9.4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条款内容。新增:异常低价投标审查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执行。 内容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以下内容:“33.6本项目执行《****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内容四:原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有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等内容,均由“2026年3月6日9点00分”更正为“2026年3月16日9点00分”。 标书代写
更正日期:2026年2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县宋集镇月亮塘路与G220交叉口东南100米
联系方式:邱亚洲133****31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区淮河路2236号印巷南里6号楼3S****广场一号门对面3F)
联系方式:汝紫薇187****17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汝紫薇
电 话:187****1724
五、附件
附件下载1标书代写
附件下载2标书代写
附件(2)
临泉县宋集中心卫生院试剂、耗材配送采购项目更正公告(1次).pdf下载预览
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