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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竖5路监理/标段
答疑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区**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竖5路监理/标段作如下答疑,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条规定的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当投标人监理费投标报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1)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价与监理费招标控制价的比值(比值=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45%;(2)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价与所有有效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的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比值(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50%”。该标准远低于****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14号)第十一条明确的指导比例(按招标控制价执行的不低于80%,按算术平均数执行的不低于90%)。该文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现为有效期内的正式规范性文件。本项目关于低于成本的设置,完全背离了新政“规范监理行业取费标准、遏制低于成本报价、避免‘低价中标—服务缩水—质量滑坡’恶性循环”的核心目标。该条款设置严重偏离规范性文件指引,实质性降低了成本竞争的约束尺度。恳请贵单位依据成住建规〔2023〕14号文精神,将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标准修正为“≤招标控制价80%”及“≤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0%”。标书代写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针对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以及启动低于成本评审标准符合《成住建规〔2023〕14号》《川建行规〔2025〕19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请投标人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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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