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片区排水防涝工程监理服务(重)项目质疑函的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合****公司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92****中心1号楼20层2001~2009
联系人:宁源
联系电话:138****9928
我公司于2026年2月25****公司邮寄的关于“****片区排水防涝工程监理服务(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交供应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平台上显示为异常”的质疑答复
经核查,****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确有“资质异常”标注,异常标注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修复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标书代写
根据《****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 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本项目采购文件对监理资质的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虽资质状态显示异常,但其注册人员数量满足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标书代写
二、关于“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人数为12人,不满足15人的基本要求”的质疑答复
贵公司所依据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中,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要求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人。但根据《****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要求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实际拥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12人,满足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合计为16人次,不满足25人次要求”的质疑答复
贵公司所依据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中,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合计不少于25人次。但根据《****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合计不少于15人次,****实际拥有相关注册人员合计16人次,满足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公司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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