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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936583W | 建设单位法人:宗轶平 |
| 柯超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天佑大道316号 |
| **电厂220千伏送出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61-输变电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20-D4420-电力供应 |
| 建设地点: | **省**市广信区,**省**市**县,**省上****开发区 |
| 经度:117.86382,117.86331,117.86217,117.86338,117.86771,117.87084,117.87403,117.87637,117.87537,117.87455,117.87087,117.86696,117.86586,117.86402,117.86213,117.86238,117.86259,117.86026,117.85909,117.85696,117.8531,117.8496,117.84472,117.84248,117.83902 纬度: 28.27844,28.27885,28.28142,28.28523,28.28823,28.29211,28.29607,28.29897,28.30312,28.3065,28.30655,28.3066,28.30823,28.31096,28.31376,28.31697,28.31973,28.32325,28.32502,28.32825,28.33018,28.33194,28.33438,28.33551,28.33646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05 |
| 赣环辐射字〔2024〕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830 |
| 88.2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936583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
| 912********938680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6MA36YTN33Y | 竣工时间:2025-07-01 |
| 2025-07-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7-31 |
| 2026-01-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html/sngdgs/col2928/column_2928_1.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电厂~青洲220kV线路,****电厂220kV出线构架,终点为青洲220kV变电站,线路全长约10.2km,全线采用双回架设,共31基塔。 | 实际建设情况:本****电厂,止于傍罗220kV变电站(原青洲220kV变电站)。线路路径全长9.202km,塔基25基,全线同塔双回路架设,即220kV厂罗Ⅰ、Ⅱ线。 |
| 线路建设长度减少0.998km,塔基建设减少6基,变动原因为:线路优化和微调。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输变电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输变电工程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按照有关规范及要求设计,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三)严格落实电磁环境相关保护措施,确保各环境影响因子满足相应的标准限值;相关区域应设警告标示;加强输变电相关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解释及培训工作。 (四)严格落实防噪措施,确保声环境满足相应的标准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一)已落实:根据现场踏勘及施工资料,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已落实:本项目均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计,符合**市电网规划要求,并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 (三)已落实:输电线路均已按照相应规范设计,项目****政府要求,在施工和环保设施调试期间均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相关区域已设置警示标示。 (四)已落实:本项目已落实了噪声防治措施,经检测,输电线路沿线敏感目标处满足相应声环境质量要求;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本项目已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了施工期各项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未发生施工扰民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施工结束后,已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和生态恢复。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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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土地利用保护措施 建议建设单位以合同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控制开挖范围及开挖量,输电线路施工限制在事先划定的施工区内;施工时基础开挖多余的土石方不允许就地倾倒,应采取回填、异地回填等方式妥善处置;施工完成后立即清理施工迹地,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2)对线路塔基占用的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1)施工图阶段应进一步优化塔基位置,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国土**主管部门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意见,并办理许可手续,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 2)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对工程最终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梳理对比,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当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3)设备材料选用环保认证产品。优化杆塔基础设计,减少基础尺寸,加深埋深,减少基础占地;施工时保存表层土壤,交由农户还田;塔型设计采用全方位高低腿塔及主柱加高基础,减少塔位平降基土方;加强塔基基面综合治理。 4)施工图阶段应结合档距、塔型、基础、地形、用地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塔基位置,减少耕作区域占地。 5)合理安排工期,减缓对农田耕作的影响。 6)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及监理,严格控制施工区域,避免超计划占地,施工结束后做好施工迹地的恢复及土地复垦工作。 (3)植被保护措施 1)输电线路塔基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圈定施工活动范围,避免对周边区域植被造成破坏。 2)塔基施工开挖时应分层开挖,分层堆放,注意表土保护,施工结束后按原土层顺序分层回填,以利于后期植被恢复;塔基施工结束后,尽快清理施工场地,及时清理残留在原场地的混凝土、土石方,并对施工扰动区域进行复耕或进行植被恢复。 3)对线路沿线经过的林带,采取高跨方式通过,严禁砍伐通道;输电线路采用先进的架线工艺,减少对线路走廊下方植被的破坏。 在采取以上植被保护措施以后,工程施工对植被的影响可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4)动物保护措施 1)加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严禁出现随意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 2)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扰动区域及临时占地区域进行生态恢复,恢复野生动物生境。 | 1)土地利用保护措施 已落实,施工单位施工场地布置合理,严格划定施工界限,对施工工艺进行了优化,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结合现场地形,严格控制了开挖面积,未发生就地倾倒等现象,余土已按顺序回填。施工结束后,已进行迹地清理。 (2)对线路塔基占用的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①已落实,本工程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占用。 ②已落实,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已完成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了梳理,不构成重大变动情形。 ③已落实,本工程施工期选用了环保认证的设备材料,通过优化杆塔基础设计、确保足够的埋深,减少了基础占地面积;已进行表土剥离,并将生土、熟土分开堆放,并按顺序回填;丘陵和山区段杆塔采用全方位长短腿与不等高基础配合使用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适应现场地形变化的需要,维持原有的地形、地貌,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已落实塔基基面综合治理措施。 ④已落实,本工程较项目环评阶段优化核减路径长度1.0km,核减塔基6基,减少了耕作区域占地。 ⑤已落实,对在线路施工过程中占用的农田,施工完成后进行了及时恢复,确保农田复耕。 ⑥已落实,建设单位已制定和实施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计划。保证了设施的正常运行。施工结束后,已进行迹地清理,并采取复垦、栽种等生态恢复措施,生态恢复效果良好。 (3)植被保护措施 ①已落实,施工单位施工场地严格划定施工界限,未发生扩大扰动面积等情况。 ②基本落实,施工时,已进行表土剥离,并将生土、熟土分开堆放,并按顺序回填;施工结束后,已进行迹地清理,并采取复垦、栽种等生态恢复措施,植被生态环境恢复中。 ③已落实,输电线路经过经济作物和集中林区时,已采用加高杆塔跨越不砍伐通道的方案;工程施工时对施工工艺进行了优化,减少了对植被的破坏。 (4)动物保护措施 ①已落实,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已加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无随意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 ②已落实,施工结束后,已进行迹地清理,并采取多种生态恢复措施,生态恢复效果良好。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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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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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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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生态恢复工作,切实减缓对工程区域的生态环境影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工程施工期加强了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按照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进行了落实,合理安排了施工时间,施工期间未发生生态破坏现象;施工结束后,塔基周边及临时占地生态恢复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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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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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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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